1、回避的提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职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别人和翻译职员申请回避。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规范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回避的审察决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职员、书记员、翻译职员、鉴别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审察和决定。 3、回避的效力 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讲解》第28条的规定,假如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假如没当庭申请复议,回避决定就会发生效力。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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