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46号-益民百货股份公司: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83号文《关于出售--益民百货股份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上海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055号文《关于赞同--益民百货股份公司1995年增资配股策略的批复》与《--益民百货股份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察,现批复如下:1、你企业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实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公告》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510.03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381万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129.032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它部分配股权有偿出售,出售应严格根据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配股申请材料中所确定的策略办理。2、你公司本次配股应当严格根据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策略推行,并在1995年12月12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3、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股东出售给别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199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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